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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辦理擔保提存?

  1. 提存的原因:
    1. 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。
      例如民法第368條、第905條、第907條,票據法第19條,民事訴訟法第96條,第102條等。
    2. 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。
     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、撤銷假處分、免為假執行,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。
  2. 管轄的法院: 擔保提存事件,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(提存法第5條)。
  3. 提存的程序:
    1. 提存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一式2份(不得以影印本代之)或於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(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),依式逐項填明,並記載聯絡電話,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。
    2.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      1. 提存人為自然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;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,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。提存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 ;無統一編號者,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。
      2. 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。
      3. 提存物為金錢者,其金額;為有價證券者,其種類、標記、號數、張數 、面額;為其他動產者,其物品之名稱、種類、品質及數量。
      4. 提存之原因事實。
      5. 擔保提存者,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。
      6. 提存所之名稱。
      7. 聲請提存之日期。
      8. 提存書宜記載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
      9. 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。
    3.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,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,惟應 附具委任狀,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(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)。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。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,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。
      1. 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,如印章前後不同,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。
      2. 提存人如僑居國外,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,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單位簽證 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。提存人在大陸地區者,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。受任人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(經核對後留存其正、背面影本1份)、印章。
    4. 擔保提存費,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。
    5. 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(如以影本辦理,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)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,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;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,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,如係登錄債券,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,及提存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,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。
    6.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,認為應予提存者,應於提存書上載明「准予提存」之旨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、公印後,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,另一份留存。並即製作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。
    7.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,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,得向該所查詢原因。
    8. 填寫提存書時,提存人(含受任人)之姓名、住址、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。

資料來源:臺灣台北地方法院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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