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票、股票遺失了該怎麼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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爭取時效、辦理掛失(止付)手續
發現票據遺失或被竊時,即刻以電話通知付款銀行,再親赴銀行辦理止付通知手續或至股票發行公司股務課辦理掛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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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管轄法院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聲請
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銀行之管轄法院聲請「公示催告」並將副本送回止付銀行,否則止付失效。註:須繳納聲請費$1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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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法院寄來之「公示催告裁定」全文刊登報紙
收到(公示催告裁定)後,應儘速全文刊登報紙,千萬勿逕自縮減或不登,以免被法院撤銷;且刊登後,必需核對支票號碼、金額、發票日期、付款銀行發票人與遺失之支票是否相符。註:須於20日內登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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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刊登之報紙、留存整版一份
千萬勿逕行剪報,否則法院無從得悉您何時刊登報紙。
登報專線0800-666-369公告王 -
於申報權利屆滿後、聲請除權判決
於申報權利屆滿後,三個月內需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否則逾期「公示催告」程序終結,一切又得重來。
註1:除權判決之聲請,法院不另行通知,應由聲請人於登報後自行計算,主動聲請;須繳納聲請費$1,000元。
2:遞狀後聲請等候本院開庭通知,並應按時出庭,才能取得除權判決。 -
取得判決書之後、即可赴銀行領款
聲請人於取得除權判決書後,本人帶「身份證」,「掛失時之印章」往止付之銀行請求領款或補發新股票。
一、「公示催告」辦理應備文件:
- 「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」二份。
- 「票據掛失單」正本、影本各一份。(分別裝訂於狀紙後方)
- 聲請費1,000元(若為郵寄者,請購買郵政匯票,抬頭請書寫法院全銜)
- 若為郵寄者,請以限時掛號寄出。另需公示催告狀「副本」者,請附回郵信封(掛號郵資)
二、「除權判決」辦理應備文件:
- 「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」一份。
- 「公示催告裁定」影本一份。
- 報紙正本一份(整版)。
- 聲請費1,000元(若為郵寄者,請購買郵政匯票,抬頭請書寫法院全銜)。
- 民事委任書(本人親自出庭者免填)。
- 若為郵寄者,請以限時掛號寄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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