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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人民協議離婚?

大陸協議離婚,台灣地區當事人得單方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
依據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台(九十)內戶字第九○七七七六二號令,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自願離婚,並經海基會驗證離婚公證書,得由當事人之一方,向臺灣地區人民之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因此,當事人之一方辦理離婚登記,可不必再出具配偶之委託書公證書。
根據上述函令及相關法律規定,說明如下:
當事人必須分別在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,以在大陸地區先辦理離婚登記為例,流程如下:

在大陸地區離婚
(自願、調解、判決)
 
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,並取得離婚證
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
大陸海協會文書驗證
台灣海基會文書驗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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