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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制執行之程序?

強制執行之程序從執行的開始一直到執行的終結,其間可能遇到種種情況,例如執行的調查,執行的登記,執行程序什麼情況下可聲請延緩?什麼情況下可停止執行?又什麼情況可撤銷執行?強制執行法對此設有大部分的規定。又執行之開始,是由債權人以書狀向執行法院提出而發動,但程序開始後,法院就應依法定程序職權進行至終結為止。其中金錢債權之執行和非金錢債權之執行固然有不同執行方法;即使同為金錢債權之執行,對於動產之執行和對於不動產之執行也不盡相同。凡此種種皆屬強制執行程序的一環。
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下列程序為之:

  1. 提出聲請狀:
    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,聲請狀內容應記載:
    •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    • 執行名義的名稱。
    • 執行的標的物。
    • 聲請執行的理由。
  2. 附具證明文件:
   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,提出證明文件。例如: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、公證書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。
  3. 繳納執行費:
   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,未滿五千元者,免徵執行費,五千元以上者,則以千分之八計算。
  4. 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:
    強制執行法第七條規定:「強制執行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為地之法院為之;其不再同一法院者,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。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,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,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」。債權人應依此規定,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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