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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辦理公司清算登記?

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,應行清算:

  •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。
  •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。
  • 股東同意解散:
    • 無限公司、有限公司:應經全體股東同意。
    • 兩合公司: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。
    • 股份有限公司: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(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)。
  •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。
  •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。
  • 經法院裁判解散。

公司清算事件:

  • 聲報清算人:
    1. 聲報人: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,向法院(民事庭)聲報。
    2. 費用:聲請費新台幣1,000元。
    3. 應檢附文件:
      1. 聲報狀(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)。
      2.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。
      3.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/變更登記表。
      4. 股東名冊(請載明股東姓名、所持股數)。
      5.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。
      6.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(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,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、就任日期)。
      7.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。
      8.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(股份有限公司)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。
      9.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。
      10. 清算人就任後,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,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。
  • 聲報清算完結:
    1. 清算期限: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。
    2. 聲報人: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,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,向法院聲報。
    3. 費用:免徵。
    4. 應檢附文件:
      1. 聲報狀(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)。
      2.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、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。(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,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,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。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,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)
      3. 監察人(股份有限公司)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。
      4. 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。
      5. 依所得稅法第75條,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(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)。
      6. 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,其賸餘財產分配表。

資料來源:司法院-訴訟須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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