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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拋棄繼承、限定繼承?

  • 拋棄繼承(民法 第1174條以下):
   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,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,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,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,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。
  • 限定繼承(民法 第1165條以下):
   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,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;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,對於未受償之債務,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。
    總結,【拋棄繼承】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。
    而【限定繼承】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,若有剩下的財產,仍可繼承,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,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。
  •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: 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
    1. 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    2. 父母。
    3. 兄弟姊妹。
    4. 祖父母。
  • 所以父親死亡後,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,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(不管男女均可平分),若沒有子女,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(第二順位)共同繼承,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,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(第三順位)共同繼承,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,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。

  • 至於繼承的比例分配,依民法第1144之規定為:
   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共同繼承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。
    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,配偶得二分之一,另外的二分之一,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。
   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,配偶得三分之二,另三分之一,則由祖父母均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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